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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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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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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二章【登記】第一節【廠商登記】第四條
內容: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
組織種類。
三、
資本總額。
四、
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
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
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
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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