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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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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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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七條
內容: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如有未經完稅菸酒,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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