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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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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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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二節【產品登記】第八條
內容: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
二、
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
三、
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四、
是否專供外銷。
五、
是否與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及規格相同。
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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