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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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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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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一節【申報與繳納】第二十三條
內容: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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