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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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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6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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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
內容:
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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