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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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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
內容: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本法稱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瀏覽人次:13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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