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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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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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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
內容: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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