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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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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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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
內容: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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