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
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