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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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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
內容: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瀏覽人次:30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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