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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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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瀏覽人數:20095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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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
內容: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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