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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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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6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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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
內容: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
行蹤不明。
二、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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