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但船舶、車輛及航空器,以其船籍、車輛或航空器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二、
礦業權,以其礦區或礦場之所在地為準。三、
漁業權,以其行政管轄權之所在地為準。四、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出版權,以其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五、
其他營業上之權利,以其營業所在地為準。六、
金融機關收受之存款及寄託物,以金融機關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七、
債權,以債務人經常居住之所在地或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八、
公債、公司債、股權或出資,以其發行機關或被投資事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九、
有關信託之權益,以其承受信託事業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