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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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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內容:
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年數,依左列標準估計之:

一、

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

二、

未領受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

未領受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

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四倍為其價額。

五、

未領受年數超過七年至九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六、

未領受年數超過九年至十二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六倍為其價額。

七、

未領受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八、

未領受年數超過十六年至二十四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九、

未領受年數超過二十四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十、

未領受年數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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