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二、
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三、
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四、
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五、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一、
移轉登記之申請書。二、
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三、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