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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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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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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內容: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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