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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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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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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十一條
內容: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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