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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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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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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十六條
內容: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加徵千分之十五。
二、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
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廠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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