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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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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十九條
內容: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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