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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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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二十三條
內容:
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
代金以元為單位。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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