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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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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內容: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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