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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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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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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內容: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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