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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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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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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三條
內容: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
土地所有權人。
二、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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