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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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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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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
內容: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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