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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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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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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三十二條
內容:
第三十一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更新日期:1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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