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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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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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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
內容: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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