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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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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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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四十五條
內容:
田賦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按段歸戶後之賦額核定,每年以分上下二期徵收為原則,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每期應徵成數,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之。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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