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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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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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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五條
內容: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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