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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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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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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二
內容: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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