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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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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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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六章【罰則】第五十三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欠繳之田賦代金及應發或應追收欠繳之隨賦徵購實物價款,均應按照繳付或徵購當時政府核定之標準計算。
更新日期:1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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