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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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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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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章【田賦】第二十一條
內容: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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