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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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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內容: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依法不能建築地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確定變動地區範圍。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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