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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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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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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內容:
田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當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應勘定為臨時性單季田。
一、
因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水量不足者。
二、
灌溉區域之稻田,因當期給水不足者。
三、
非灌溉區域之稻田,因當期缺水者。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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