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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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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內容: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直轄市、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直轄市、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所定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得委任或委辦區、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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