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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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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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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
內容: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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