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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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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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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內容:
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銷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銷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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