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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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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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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
內容: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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