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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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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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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一
內容: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
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
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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