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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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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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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二
內容: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
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
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
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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