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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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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三
內容: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

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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