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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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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三條
內容: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
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田賦全免。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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