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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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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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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
內容: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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