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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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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
內容: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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