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徵收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因公承購土地,於辦妥產權登記前,依徵收或承購土地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二、
公有土地,依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三、
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私有土地,依有關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四、
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土地,依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減免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足資證明其地上建築物之土地標示者,得自行派員實地勘查。一、
核對原冊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二、
查核申請減免案件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三、
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形是否屬實。四、
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