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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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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三條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申請後,除左列規定外,應即會同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並得視事實需要,函請申請人到場引導。

一、

徵收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因公承購土地,於辦妥產權登記前,依徵收或承購土地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二、

公有土地,依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三、

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私有土地,依有關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四、

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土地,依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減免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足資證明其地上建築物之土地標示者,得自行派員實地勘查。
前項實地勘查,其應勘查事項如左,會勘人員並應將勘查結果會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

核對原冊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

二、

查核申請減免案件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

三、

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形是否屬實。

四、

其他有關事項。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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