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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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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
內容: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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