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三十二條
內容:
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期)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備。
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明細表,分別編造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減免稅額統計表,函報財政部備查。
 更新日期:107-04-16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