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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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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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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房屋稅條例第十條
內容:
主管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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