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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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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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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
內容: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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