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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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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內容: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

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

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

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

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

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

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

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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