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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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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房屋稅條例第九條
內容: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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