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行政機關代表:(一)
直轄市: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財政(稅務)局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或二人,由財政(稅務)局長、稽徵機關局(處)長兼任。(二)
縣(市):縣(市)長、財政(稅務)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縣(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二、
行政機關人員以外,具有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一)
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或二人。(二)
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或二人。(三)
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四)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