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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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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內容: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選中遴聘:

一、

直轄市:由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市政府聘請市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或二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副市長、財政局(處)長、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

二、

縣(市):由縣(市)長、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另由縣(市)政府聘請縣(市)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縣(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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