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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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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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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
內容:
本會開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常會每三年一次,其日期由召集人決定之,臨時會以委員五人聯署,請經召集人認可時召集之。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以常會評定事項疏漏、錯誤,或中央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或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影響其評定結果者為限。
更新日期: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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